公 告
下列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现已逾期没有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内(3个月)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处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依法扣留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