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况
2006年11月26日,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鸭坞村驾驶人姜春根驾驶号牌为浙H·C3242的中型厢式货车从常山驶往杭州。6时20分许,途经杭金线诸暨市大唐镇方田村附近路段时,与驾驶人陈建江驾驶的号牌为浙A·M2062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建江等7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驾驶人姜春根驾驶号牌为浙H·C3242的中型厢式货车以50千米/小时的速度在其行驶方向道路中心线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发现对面有一辆面包车突然驶入其驾车行驶的车道内,姜春根便采取向左驾以避让面包车,驶入逆向车道,然而面包车此时却又驶回其行驶方向右侧的机动车道内,致使姜春根来不及刹车,与对向面包车相撞。碰撞后,在推行被撞车辆过程中,又碰撞并碾压路外行人。此过程中,姜春根往左驾方向驶入逆向车道避让面包车的措施不当,因为事故现场路段宽15.00米,事故发生时没有其他过往机动车辆,只需刹车或往右驾方向就足以避让面包车。其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汽车超载直接导致制动距离延长,降低汽车横向和纵向稳定性。姜春根驾驶的号牌为浙H·C3242的中型厢式货车核载1.9吨,事故发生时装载货重10.8吨,属于严重超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等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驾驶人陈建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于右后轮制动器中制动蹄、鼓接触表面沾有油污,影响该轮的制动力,因此其制动装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陈建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共乘坐10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教训
驾驶人只顾追求经济效益,根本没有认识到其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超载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最基本的交通安全意识,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差,这是本起事故的最大教训。因此,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使其遇到险情时能保持冷静的头脑,克服错觉,及时判断情况,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和操作动作,从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的损失。
警方提示
遇突发情况,要冷静处置!